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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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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單位為內資企業,所得稅在地稅,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請問是否從08年開始不提福利費了?那么07年計提的是否要沖回?在大連國稅網站中看到: 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這里除了計稅依據的變化之外,《企業財務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改革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制度,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政策結轉處理。企業原來按規定在應付福利費列支的醫藥費或者醫療保險費等項目,應在國家規定標準內改從成本、費用中列支。《財政部關于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財企〔2007〕48號)也明確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應用指南中將職工福利費納入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范圍,也就是說財務處理上采取了據實扣除的處理方法,但在稅收處理上,仍實行限額扣除制度。 答復:凡執行財務通則、會計準則的企業,2007年起不應提取職工福利費。對2007年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先在“應付福利費”結余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計稅工資總額14%以內,稅前據實扣除。從2008年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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