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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申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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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是指納稅義務人所提供的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當納稅義務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納稅擔保人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依據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擔保書》,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2.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符合條件的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對于案頭審核不能確認納稅人情況的可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稅種登記信息 (3)應納稅款信息 與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擔保書》中填寫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數額、所屬期間、稅種、稅目名稱等核對是否一致,其他項目填寫是否正確等。 對納稅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書》存在疑點的,或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實地調查的,可通過到銀行、房產等部門對納稅保證人提供的銀行存款賬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實地核查納稅人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對擔保書上相關項目確認后,在《納稅擔保書》上簽署確認意見,送達納稅人及擔保人各一份,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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