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吉0382刑初136號 2016.8.3
公訴機關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廣瑞,男,1960年6月5日生,山西省高平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原系吉林省瑞鑫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雙遼市瑞鑫機械鑄造加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住吉林省雙遼市。因涉嫌犯逃稅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雙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雙遼市看守所。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以雙檢公訴刑訴(2015)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廣瑞犯逃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雙刑初字第144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告人牛廣瑞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將此案發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重新審理本案。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海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廣瑞及其辯護人愛國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7月19日,吉林省瑞鑫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牛廣瑞將該公司位于雙遼市鄭家屯街(原大修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135000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龔某某。牛廣瑞在收到上述轉讓款后未進行納稅申報,在稅務機關多次催收的情況下拒不繳納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186975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牛廣瑞被公安機關抓獲。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為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
1、書證:歸案情況、雙遼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賬憑證協議書、公民戶籍證明等;
2、證人于某某、李某、耿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牛廣瑞的供述與辯解。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牛廣瑞作為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0%,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牛廣瑞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有異議,其辯解意見是:我認為土地不是從我這里轉讓的,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愛國的辯護意見是:
1、納稅主體錯誤,本案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納稅人應是依法土地使用人。2010年4月23日牛廣瑞將原大修廠土地使用權,經雙遼市國土資源局核準登記轉讓給雙遼市雙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1年7月4日雙齊公司與龔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合同,2011年7月21日經雙遼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登記為龔某某名下。因此齊雙公司是納稅人,是本案真正納稅主體。
2、排除不合法證據。2011年7月1日牛廣瑞與雙齊公司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96條、第52條、《物權法》第9條,該協議解除,土地使用權應經國土資源局審核登記。2011年7月19日于某某與龔某某簽訂的原大修廠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也是無效的,主體不適格,該土地使用權是雙齊公司的,于某某代替牛廣瑞轉讓是無權的,不具有法定使用權。
3、雙齊公司設立了怪圈,金蟬脫殼。雙齊公司簽訂解除原來與牛廣瑞公司轉讓土地合同,約定退款、違約款250萬元由牛廣瑞給付,稅款由牛廣瑞給付,其實際目的是逃稅。雙齊公司唆使于某某與龔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價款1350萬元,打到牛廣瑞賬戶,然后再給其870萬元,付給中介297萬元,雙齊公司欠1萬元,只剩93萬元。稅務機關把牛廣瑞作為納稅人,而放走了真正納稅人。故應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認定牛廣瑞無罪。此外,公訴機關提供的關于國家稅務局批復意見與本案無關,稅務部門是本案當事人,如認定有爭議需要司法鑒定確認本案真正納稅人。財政部門文件系部門規章制度,不能詆毀法律規定,況且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不能作為本案證據。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牛廣瑞成立雙遼市瑞鑫機械鑄造加工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牛廣瑞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牛廣瑞以7000000.00元的價格將該公司位于雙遼市鄭家屯街(原大修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轉讓給雙遼市雙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遼市雙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當時付給牛廣瑞5700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牛廣瑞與雙遼市雙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解除了雙方的轉讓協議。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牛廣瑞將該公司位于雙遼市鄭家屯街(原大修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廠房及附著物以135000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龔某某、耿某。該公司收到上述轉讓款后,被告人牛廣瑞未進行納稅申報,在稅務機關多次催繳的情況下拒不繳納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186975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牛廣瑞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相關證據略,可登陸中國裁判文數據查詢該判決書。
本院對被告人牛廣瑞及其辯護人愛國與公訴機關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的控辯意見進行審查后認為:
一、關于被告人牛廣瑞是否應為納稅主體的問題。經查,雙遼市瑞鑫機械鑄造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成立,于2016年3月21日被吊銷,被告人牛廣瑞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廣瑞將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于2010年1月30日與雙遼市雙齊房地產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并于2010年4月過戶到雙齊公司名下,但土地使用權并未實際交付給該公司使用,仍由瑞鑫公司實際占有、使用。2011年7月1日牛廣瑞又與雙遼市雙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解除了原來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牛廣瑞就此土地使用權又授權于某某與龔某某、耿某簽訂轉讓協議,龔某某、耿某已經將轉讓款給付瑞鑫公司,瑞鑫公司用此款返還了雙齊公司已付的轉讓費及利息、定金、違約金等款項,剩余款項瑞鑫公司用于償還借款及支付公司工程款。事實上,轉讓給龔某某、耿某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是瑞鑫公司,而非雙齊公司,不能因為土地使用權證沒有過戶到瑞鑫公司名下而否認瑞鑫公司實際轉讓的事實,故納稅主體應該是雙遼市瑞鑫機械鑄造加工有限責任公司。因該公司已于2016年3月21日被吊銷,故應該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被告人牛廣瑞是否構成逃稅罪的問題。經查,被告人牛廣瑞在其瑞鑫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后,其作為法定代表人不向稅務機關申報,在稅務機關對其公司下達限期繳稅通知書后仍不繳稅,而是逃匿,主觀上具有逃避稅款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不申報、逃避稅款的行為,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逃稅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逃稅罪。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牛廣瑞不是納稅主體、其行為不構成逃稅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廣瑞作為雙遼市瑞鑫機械鑄造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該公司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采取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百,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廣瑞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
二、未繳納稅款繼續追繳,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崔鳳寶 審 判 員 顧旭玫 人民陪審員 王麗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