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企業發展的需要,我市企業可分配所得暫按企業所得稅后所得的50%確定,其余50%留作提取法定公積金等企業發展資金。
自然人股東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額=(核定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納企業所得稅額)×50%×自然人股東投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股息、紅利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自然人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額×20%。
自然人股東投資比例以納稅人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資本比例為準。
(二)自然人股東取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以下方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依法由所投資企業代扣代繳。
自然人股東應納個人的所得稅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凈額×自然人股東投資比例×20%。
(三)自然人股東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月預征。
(四)清算。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改變或者企業終止清算時,應就核定征收之后未稅的50%部分的應分配所得清算個人所得稅。
三、征收方式鑒定程序
主管地稅機關應向核定征收企業送達《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個人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業收到《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給自然人股東,輔導或代其準確填表并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紙質表格主要用于采集信息,征詢意見,并作為征收方式鑒定的基本依據。該表一式兩份,鑒定后,主管地稅機關存檔一份,返還代扣代繳企業一份。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受理《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逐戶核實鑒定。
(三)主管地稅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征得工商部門支持,取得相關企業的股權構成情況,與企業申報信息比對,確保信息準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推行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是省局在今年推出的一項重點工作,對于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完善稅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請各單位務必予以高度重視,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和本通知精神,把落實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當作當前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悉心安排、務求實效。
(二)把握政策,履行程序。推行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直接涉及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任務艱巨,工作難度大。各單位在工作中務必準確把握政策,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妥善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此項工作依法開展、有序推進。對在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市局個人所得稅管理處反饋。
附件:
1.《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2.《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哈爾濱市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問題的通知》
3.《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