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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之消費稅篇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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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汽車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452號)規定:對企業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不征收消費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安徽中煙工業公司新牌號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批復》(國稅函[2008]310號):對安徽中煙工業公司生產的17個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進行核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執行。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龍巖卷煙廠3個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批復》(國稅函[2008]269號) :對龍巖卷煙廠生產銷售的3個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進行核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成品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賽孚燃油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415號):甲醇汽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石腦油消費稅適用“成品油”稅目下“石腦油”子目,征收范圍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自2008年1月1日起,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國產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 銷貨方將自產石腦油直接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證明單》一式五聯,對運用、樣式等作了明確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3、海關總署2008年第14號公告——《對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有關問題的公告》:自2008年3月5日起,對進口溶劑油、石腦油、潤滑油按0.2元/升,燃料油(蠟油除外)按0.1元/升恢復征收消費稅;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石腦油暫免征收消費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08]12號):自2008年3月1日起,對進口溶劑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消費稅;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進口石腦油暫免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385升)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橡膠溶劑油、油漆溶劑油、抽提溶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282升)、潤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126升)、5-7號燃料油按照0.1元/升(1千克=1.015升)、其他燃料油(蠟油除外)按照0.1元/升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清繳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腦油應繳未繳的消費稅。 [其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酒及酒精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已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式樣自行印制,申報表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申報表自2008年4月份辦理稅款所屬期為3月份的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啟用,原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5號):生產企業委托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生產企業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25號)的有關規定,比照外貿企業退還消費稅的辦法退還消費稅。申報退稅時,應附送征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已納消費稅未抵扣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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