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系統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稅總發[2016]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發展稅務系統公職律師工作,加強稅務系統法律人才培養和使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稅收法治建設,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系統公職律師,是指取得公職律師證書,在稅務機關從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務的在職工作人員。
第三條稅務系統公職律師應當通過執業活動,促進稅務機關依法決策、規范執法、嚴格監督,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推動法律正確實施。
第二章任職條件及權利義務
第四條稅務系統公職律師基本任職條件:
(一)稅務機關在職工作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
(四)稅務或者法律工作經歷累計不少于四年(含試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六)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稅務局可以結合實際適當調整第(四)(五)項條件,其中第(四)項工作經歷最低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條稅務系統公職律師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一)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四)參加稅務系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組織的業務培訓、工作交流等活動;
(五)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六)按照規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稅務系統公職律師履行以下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
(二)自覺接受執業管理、行業監管、行業自律管理;
(三)勤勉盡責執業;
(四)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
(五)不得以公職律師身份辦理稅務機關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公職律師辦公室主要職責
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公職律師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起草稅務系統公職律師管理制度;
(二)協調、指導、督促稅務系統公職律師工作;
(三)統籌使用稅務系統公職律師研究重要法律問題、處理復雜法律事務;
(四)組織實施稅務系統公職律師培訓和工作交流;
(五)負責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公職律師執業管理工作;
(六)配合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資質管理、業務指導、行業自律等工作;
(七)承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省稅務局、市稅務局公職律師辦公室具體職責由省稅務局確定。
未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的,由政策法規職能部門代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