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還有一個月時間就要到來,每逢中秋節等傳統節日,很多大型賓館都會銷售月餅等食品;一些餐廳除對在餐館就餐的顧客提供飲食服務,還會提供熟制食品的外賣,一直以來,這些以提供服務為主的納稅人取得的住宿、餐飲服務收入和銷售食品收入都是一并繳納營業稅,而從2012年開始,所銷售的食品是否在服務場所就地消費將成為劃分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標志。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1年第62號公告發布的《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公告”)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以往的征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在1996年先后對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征稅問題下發過《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兩個文件,規定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的單位在經營飲食業務同時銷售貨物(含燒鹵熟制食品)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這些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以及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對外銷售貨物(含燒鹵熟制食品)的,則征收增值稅。62號公告廢止了上述兩個文件。
62號公告應注意的事項。按照相關規定,符合62號公告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增值稅征收率為3%,同時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其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銷售食品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的公式計算銷售額。
上述納稅人中的個體戶和其他個人,其取得的食品銷售收入還單獨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具體標準遵循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的規定,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需繳納增值稅。
對幾個關鍵詞的理解。細讀62號公告,其關鍵點在于“非現場消費的食品”。“現場”比較好理解,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現場即指其直接從事經營的場所,如大堂、餐廳或室外就餐場所等。
而“消費”的慨念,原意是指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現按照62號公告所要表達的意思,則與平時的慨念有所區別,消費僅指這一過程中那些吃掉了的、用掉了的、或分享過的食品。
“食品”在國家標準《食品工業基本術語》(GB15091-95)中的定義是: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
綜合上述詞義,“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的意思就是:賓館、酒店、餐廳、飯店等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納稅人銷售的,顧客購買后不在該出售的經營場所食用或飲用的食物、飲品(煙草除外)。
是否同時提供服務是劃分的主要標準。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于同一納稅人在經營行為中,既提供應稅勞務又銷售貨物的兼營行為,該如何劃分兩種收入分別征稅呢?筆者認為,銷售食品時是否同時提供飲食場所等服務是劃分餐飲收入和銷售食品收入的主要標準。
按稅法規定旅店業,是指供住宿服務的業務;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因此,在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飲食場所服務的同時涉及銷售食品,該項收入都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就其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征收營業稅;如果某項業務發生時,納稅人未提供服務,僅僅只是轉讓了食品,則為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應征收增值稅。
同時,按照相關規定,營業稅納稅人有上述兼營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服務行為的營業額和食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住宿、飲食服務的營業額。
在稅收實務中,征納雙方對62號公告不能形而上學的理解和執行,如某顧客購買了一份快餐,在經營場所吃了一部分后其余的帶走,該行為應視為納稅人對該份快餐提供了餐飲服務,而不能機械的分成兩部分,對已經消費部分的收入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對該份快餐中帶離現場部分的收入征收增值稅。
從消費習慣、經營慣例、核算原則等常理來分析,62號公告所稱的應征增值稅的“非現場消費的食品的收入”,最小也應以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平時的銷售計量單位為限,如一盒月餅,一套快餐、一只烤鴨、一份燒鹵熟制食品等,至于顧客購買的一個計量單位中已食用消費了一部分的剩余零散打包食品理當不在此列。
納稅人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賓館、酒店等旅店業的企業,逢節日對外銷售月餅等食品時,對取得的銷售收入應在帳薄上單獨記賬,依法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增值稅;其內設的餐飲部,提供就餐服務取得的餐飲收入仍按原規定繳納營業稅。對從事專業的外賣送餐業務,以及已經設立了附設門市部等機構對外銷售食品的納稅人來說,其賬務和納稅事項比較好處理,只需就其已單獨記賬的銷售食品收入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可。對于以提供餐飲服務為主的飲食業企業,則應對取得的非餐飲服務場所消費的食品銷售收入應按規定單獨記賬,分別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