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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延期申請一般納稅人涉稅風險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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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超標)后,由于種種原因不愿意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甚至故意拖延申請認定的時間,殊不知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即: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八條規定,除稅法規定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其他個人和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外(以下簡稱除特別規定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應當自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一般納稅人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4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在規定的申請期限結束后20日內簽發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超過上述時間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收入額和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適用一般納稅人的稅率,下同)全額計算征收增值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經認定機關審核批準后為止。為此,納稅人要從三個方面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一是準確把握最后申報時間 在稅法對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間的規定中,不論是上述的40日、20日還是10日,指的都是國家規定的工作日,不包括每個星期的公休日和國家另外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如:某納稅人到2011年2月累計12個月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已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假設在規定的4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也是在申請期限結束后第20個工作日內簽發并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那么,其最后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時間應該是6月24日(實際工作中的最后時間根據接收《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時間而定),即:從3月16日申報期結束起, 3月的19日、20日、26日、27日;4月的2日、3日、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5月的1日、7日、8日、14日、15日、21日、22日、28日、29日;6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19日是每個星期的公休日;4月5日、5月2日和6月6日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節日或調休日,合計31天,加上上述40、20、10等70個工作日,正好等于從3月16日到6月24日的日歷天數101天(16+30+31+24=101),也就實說,該納稅人最遲應該在6月24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二是充分估計逾期申請可能造成的損失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如果納稅人超標后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或者超期后也不提出認定申請,將從兩方面帶來損失:一是對超標后批準實施前應按小規模計稅的部分要按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全額計稅;二是對批準實施應后按一般納稅人計稅的部分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由此造成多繳的稅款將是正常繳納的幾倍。 例如:某商貿企業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累計銷售額已達到81萬元,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的標準,假定該企業不但在6月24日前沒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到8月末也沒有提出認定申請,3月至7月份實現銷售收入400000元,8月份實現銷售收入100000元(依照《辦法》規定,假設納稅人在6月24日提出申請,認定機關在限期期滿的第20個工作日——7月21日批準,其在3、4、5、6、7月份的增值稅也要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則主管稅務機關將對3月至7月份要依照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補征稅款400000÷(1-3%)÷(1+17%)×17%-400000×3%=47917.17元,對8月份按全部銷售額計算征收增值稅100000÷(1-3%)÷(1+17%)×17%=14979.29元,假定該商貿企業批準為一般納稅人后的實際增值稅稅負為5%,則多繳納增值稅100000÷(1-3%)÷(1+17%)×12%=10573.62元,合計不申請比申請批準后多繳納增值稅47917.17+10573.62=58490.79元,是及時申請批準后實際繳納稅款的3.57倍({58490.79÷[400000×3%+100000÷(1-3%)÷(1+17%)×5%]})。 三是及時提出申請避免損失 經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按照現行增值稅法律法規規定,除特別規定者外,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一旦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必須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如果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獲得批準,不但批準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超標后至批準前也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辦法征稅,因此,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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