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鐵路物流業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鐵路部門物流業務增值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鐵路物流服務業務主要指武漢鐵路局所屬車務站段(以下簡稱站段)在湖北省境內提供的兩端物流服務和大宗穩定貨物綜合物流服務。兩端物流服務主要包括鐵路裝卸業務,煤炭抑塵業務,門到站、站到門的接取送達業務,裝載加固業務,鐵路貨場內的倉儲業務;大宗穩定貨物物流服務收入主要包括物流輔助、貨運代理等業務。
二、各站段憑武漢鐵路局批準設立的文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站段所屬營銷部跨市州分布的,由相關市州指定1-2個縣區營銷部為增值稅繳納單位(以下簡稱指定納稅單位,見附件二)。指定納稅單位稅務登記由各站段向指定納稅單位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主管國稅機關按照“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 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規則編制納稅人識別號,并在其所屬車務段名稱后加注所在地區的名稱。指定納稅單位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鐵路物流服務涉及的接取送達費(汽車運輸)適用稅率為11%;倉儲費、裝卸費、抑塵費適用稅率為6%;裝載加固材料費適用稅率為17%;大宗穩定貨物綜合物流服務適用稅率為6%。
四、各站段對所屬營銷部實行統一核算、匯總申報、分別納稅的辦法。即站段應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當期全部應納稅額,各指定納稅單位按銷售收入配比的方法分稅。站段抵減各指定納稅單位繳納的稅款后,向站段所在地國稅機關繳納入庫。
各指定納稅單位當期應納稅額=站段當期應納稅額×指定范圍內各營銷部當期應稅銷售額÷站段當期應稅銷售額
站段當期應納稅額=站段銷項稅額-站段進項稅額
站段當期應入庫稅額=站段當期應納稅額-各指定納稅單位當期應納稅額
五、各指定納稅單位應在每月7日(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前匯總其指定范圍內營銷部的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填報《湖北省鐵路物流業務增值稅計算傳遞確認表》(見附件一),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并蓋章后,由指定納稅單位傳遞給站段。站段應于每月12日前,匯總計算各指定納稅單位應分配稅額,在《湖北省鐵路物流業務增值稅計算傳遞確認表》中填列數據后,經站段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并蓋章后,傳遞至各指定納稅單位。《湖北省鐵路物流業務增值稅計算傳遞確認表》先以電子信息傳遞,確保稅款及時入庫,紙質表格隨后傳遞,留存備查。
指定納稅單位每月15日前根據分配稅額,按6%稅率計算應稅銷售額,向所在地主管國稅部門辦理納稅申報。
站段每月15日前將應納稅款資金劃撥至指定納稅單位,由指定納稅單位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入庫。
六、指定納稅單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認證后,通過《鐵路物流業務增值稅傳遞確認表》傳遞至站段統一核算、抵扣進項稅額。
非指定納稅營銷部以指定納稅單位名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站段統一采購除外),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一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七、指定納稅單位少報銷售額的,應按增值稅適用稅率就地補稅,并不得在站段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八、各站段和指定納稅單位向所在地國稅機關領購、使用增值稅發票。各指定單位可在其指定范圍內的非指定納稅營銷部設置分開票機,開具增值稅發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盤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
九、年度終了,由省國家稅務局組織,站段所在地國稅機關負責,相關市州國稅局參加,對各站段進行增值稅清算。
附件1:
湖北省鐵路物流業務增值稅計算傳遞確認表
所屬時間: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