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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西服還是工作服稅收成本不一樣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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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西服還是工作服稅收成本不一樣 3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某廠總經理來到永州市冷水灘區國家稅務局緊緊握住局長的手說:“一條建議為我們節約了12萬元。” 經理所說的納稅建議是今年1月份該市國稅局推出的一項服務新舉措,主要是針對納稅人在日常經營中出現的問題,結合稅法要求及時為納稅人提供詳盡的稅務分析及參考建議。 今年3月初,稅收管理員小羅來到某廠財務部,聽財務人員在閑聊時提及該廠正在張羅為管理人員發放30萬元品牌西服做工作服的事宜。 小羅將這一情況向領導作了匯報,并按要求制作了《納稅建議書》,就發放西服和工作服的情況進行了詳細的稅務處理對比分析。原來,制作西服發放在稅收處理上應視作職工集體福利性支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且,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也就是說,企業為管理人員購置西服,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更談不上進項稅額抵扣。因而,企業制作西服購進的30萬元服裝增值稅進項支出4.36萬元(30÷1.17×17%)不得抵扣。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30萬元西服費用也應作為職工福利在企業職工福利費中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樣,企業將增加3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多繳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25%),兩項合計企業將間接再支出11.86萬元。如果發放工作服,在增值稅處理上應視作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支出,購進進項稅額可全額進行抵扣;企業所得稅方面,作為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企業發生的30萬元工作服費用也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人員同時指出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四條:“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因此,只要企業為職工提供的工作服符合稅法和財務制度對工作服標準的規定,企業完全可以在合理的籌劃下節約稅金支出。 總經理由衷地說:“沒想到西服和工作服之差,就要多繳12萬元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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