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稅務局福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所得稅管征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訂背景
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成本費用以勞務人員工資薪金支出為主,必須真實、準確核算,杜絕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因此,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制訂本公告,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工資薪金合理性確認的掌握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人員工資薪金支出作出具體規定。
(二)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難以查賬的,企業所得稅依法實行核定征收。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核定應稅所得率適用“建筑業”。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的精神,對外省、市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按規定實行匯總納稅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其無法真實、準確核算工資薪金支出的,對查實項目按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福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所得稅管征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所得稅征管,統一政策,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作為建筑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其成本費用以勞務人員工資薪金為主。這就要求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必須真實、準確核算工資薪金支出,杜絕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通過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務用工制度、制訂規范的勞務人員工資薪金制度、支付工資薪金時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從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三、《公告》起草過程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多次專題座談并征集基層意見和認真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福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所得稅管征有關事項的公告》。
四、《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能夠真實、準確地反映各項收入和成本費用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實行查帳征收,其勞務人員工資薪金支出應同時符合規定條件;
(二)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難以查賬的,企業所得稅依法實行核定征收;
(三)對外省、市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按規定實行匯總納稅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問題的企業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