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企業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的,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對于施工企業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的預估成本能否稅前扣除?
答:考慮到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一般不對發包工程等進行結算,不能取得發票,待完工結算時才能取得發票的行業特點,如不允許未取得發票的預估施工成本稅前扣除,會造成完工取得發票后需追補扣除預估施工成本,形成大量退稅的問題。
為了便于征管,企業未取得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的預估施工成本可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稅前扣除;工程完工年度,企業應提供預估施工成本的稅前扣除憑證,對于未提供預估施工成本稅前扣除憑證的,應追溯調整其已扣除的預估施工成本,計算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