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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引出3輪談判老外補繳個稅300萬 |
發布時間:2015/5/4 來源: 閱讀次數: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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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三名外國人向西安市地稅局涉外分局繳納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300.44萬元。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里,就外國人股東,尤其是一名股東已去世的情況下,是否承擔納稅義務的問題,征納雙方各執一詞,經過多輪談判,稅務人員最終有理有據地說服了外方,陜西省首例針對外國人反避稅調查工作圓滿辦結。
一則網絡新聞 2010年6月,西安M公司的三名外國人股東采取零對價的方式,將其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其中兩名股東在香港設立的投資公司。稅務人員認為此舉有避稅嫌疑。
2013年9月,西安市地稅局涉外分局稅務人員通過媒體搜集稅源信息時,意外發現一則“M公司項目易主,土地迅速升值”的新聞。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西安M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該局稅收管理員迅速向局領導匯報了有關情況,該局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就項目易主和土地升值兩個核心問題展開分析和研究。
很快,稅務人員聯系到西安M公司的有關工作人員,初步掌握了基本情況。西安M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為三名外國人。2009年1月,該公司拍得一塊項目用地,擬開發某商城項目。但是由于多方原因,項目遲遲無法開工,陷入擱淺狀態。2010年6月,西安M公司的三名外國人股東將其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其中兩名股東在香港設立的投資公司,轉讓采取零對價的方式。稅務人員認為,零對價轉讓公司股權,有避稅嫌疑。
第一輪談判
稅務機關依法提出,西安M公司原自然人股東零對價轉讓股權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充分依據對其股權交易價款依照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
第一輪約談中,外方認為三名外國人股東將股權賣給自己的公司,并未收取股權轉讓款項,未發生股權轉讓所得,當然不涉及財產轉讓的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解釋稱,其一,根據中國與該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外國人股東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政府擁有征稅權。其二,在擁有征稅權的前提下,具體征稅事宜適用中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律規定。針對股權零對價轉讓,畢竟自然人作為投資者與其所投資的企業屬于不同的法律主體,應當履行公平交易的原則,股權轉讓成交價格理應符合公允價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指出,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對于正當理由給出了明確規定。
顯然,西安M公司原自然人股東零對價轉讓股權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充分依據對其股權交易價款依照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
第二輪談判
外方基本接受了稅務機關的界定,但提出,股權轉讓事宜時點在2010年6月,以此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較為合理。稅務機關同意。
外方及外方聘請的代理人在詳細查閱了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后,初步同意按照凈資產核定股權交易價格。同時提出,根據西安M公司的財務報表,在股權轉讓時點,公司凈資產為13858萬元,扣減初始投資成本14222萬元后為-364萬元,并不產生所得,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稅務機關認為,西安M公司資產負債表內資產構成極為特殊。一方面公司開發項目長期陷入停滯狀態,賬面體現虧損不足為奇;另一方面,公司資產構成基本是土地使用權,其賬載金額18097萬元,占總資產20670萬元的87.55%。換言之,該公司賬面主要資產是土地使用權,賬務核算采用成本法,但是,土地價值的溢價與增長限于會計制度的原因沒有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但并不意味著該處土地使用權沒有發生溢價,況且溢價金額一定遠高于賬面體現的虧損。
如果稅務機關采取凈資產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以土地溢價后的價值作為核定依據,因為土地的市場價值(而非賬面價值)直接決定了股權交易價格。這一觀點,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文中得到了最好地印證。
在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的前提下,外方基本接受了稅務機關的界定。此時外方及其代理人又提出,如果以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價值)作為凈資產的核定主要因素,那么核定時點必須充分考慮,因為采取2010年6月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與采取2013年8月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考慮到土地上漲因素,其價格差異較大。
對此,稅務人員接受了該觀點,因為上述股權轉讓事宜時點在2010年6月,以此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較為合理。
第三輪談判
外方突然提出,一名外國人股東已去世,是否還需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認為,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為課稅條件,納稅主體的消失并不代表納稅義務的完結,應當向其法定繼承人征稅。
經過多次溝通和談判后,外方及其代理人接受了稅務人員的認定。就在大家準備進入征稅程序的時刻,外方突然提出,三名外國人股東中一名已經去世,既然納稅主體已經不在人世,是否還需履行納稅義務?
這一細節外方自始至終均未提及,為稅務人員出了一個大難題。鑒于此,涉外分局及時請示西安市地稅局和陜西省地稅局。很快,上級明確回復,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為課稅條件,納稅主體的消失并不代表納稅義務的完結,應當向其法定繼承人征稅。與此同時,涉外分局也拿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最終,經過一年零四個月的艱苦工作,多次約談、舉證、談判和協商,陜西省首例針對外國人反避稅工作圓滿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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