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舊房的土地轉讓給開發公司屬于“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應稅行為;舊房由開發商拆除,貴公司相當于將舊房的所有權轉讓給開發公司,屬于“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轉讓土地、舊房給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開發公司的拆遷補償款,屬于取得貨幣。貴公司為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有償銷售不動產行為。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因此,貴公司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