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地稅局關于貫徹落實《湖北省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湖北省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鄂地稅規[2010]1號)已下發,該辦法與《武漢市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武地稅規[2010]1號)文件總體上是一致的,但也有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由于我局新開發的減免稅電子審核審批程序是根據武地稅規[2010]1號文件的要求開發的,運行時間不長,為防止出現稅收文件朝令夕改,經市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稅收減免管理工作,現就減免稅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提高認識,更新觀念,確保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各單位在辦理減免稅過程中,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提高效率、規范程序、完備資料,做好地方稅收減免管理工作。
二、關于稅收減免公示問題
各單位應將稅收減免項目的名稱、依據、審核審批機關、審核審批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文書范本在本局辦稅服務廳電子屏幕予以公示;稅收減免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10日內進行公示。
三、關于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審議問題
1、減免稅審議會議由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參加會議的人數達到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有效;
2、減免稅審議會議召開時,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做好會議記錄,載明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列席人員、基本情況、討論意見、審議決定等事項,會議結束后由參會委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減免稅審議會議紀要》,報減免稅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四、關于備案類減免問題
1、事后備案類稅收減免。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將事后備案減免資料同時報送給減免稅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上網并將申請資料轉主管稅務所調查審核備案登記,本事項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稅管員應按規定將每期申請減免數據錄入減免稅臺帳。
2、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企業所得稅的其他優惠包括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稅額抵免等備案登記適用《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見附件7)。
五、關于報批類減免問題
1、取消《武漢市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武地稅規[2010]1號)第22-24條關于政策性報批類稅收減免事項實行減免稅預審批和正式審批的相關規定。
2、政策性報批類稅收減免實行當年審批。
3、稅收減免金額核算為實際發生的減免稅數額。對政策性報批類稅收減免已批準執行的,以納稅人當年實現的減免稅稅額進行統計。稅管員應根據納稅人每月(或季、期)納稅申報表中的實際申報的減免稅稅額、年終各稅清結《納稅人各稅(費)清結表》中的相關減免稅數據錄入稅收減免臺帳,以檢查報告替代減免稅審批表的,以檢查報告數據錄入臺帳。
4、報批類減免稅資料報送。報批類減免稅一次報審戶數達到3戶(包括3戶)以上的,由稅政管理部門制作《減免稅申請分戶說明表》(見附件8)與其他減免稅申請資料一并報送。
六、關于減免稅的跟蹤管理問題
稅務所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報告:
1、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
2、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
七、統計報告問題
1、區局(含涉外局,下同)稅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3日內向市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減免稅相關統計表。市局稅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月終了5日內向省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統計表(見附件1-6)。
2、區局稅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稅政管理部門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稅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報送稅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
八、關于減免稅款征收問題
減免稅申請獲批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足額繳納稅款。減免稅申請獲批后,再按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或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有權審批延期繳納稅款機關批準,暫延期繳納稅款。
九、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問題
取消《武漢市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武地稅規[2010]1號)第二條關于"對企業發生屬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列舉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項目以外且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比照報批類減免稅管理"的規定,按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地稅發[2009]144號)文件規定執行。
十、下放減免稅管理權限問題
1、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園區內企業地方稅收減免,對屬于市局權限內的,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地稅局負責辦理,區局減免稅審議委員會和稅政部門,應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減免稅審核審批工作;對屬于省局權限的減免稅,區局審議后仍以市局名義向省局報審。
2、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地稅局對辦理原屬于市局權限的減免稅,應在審批決定下達后10日內,將減免稅辦理情況報市局相關稅政處備案。
3、市局各稅政處、政策法規處應負責對東湖區局減免稅辦理業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區局在辦理稅收減免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向市局有關稅政部門報告,由市局稅政部門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十二、武地稅規[2010]1號文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執行。
附:
1、營業稅分項目分稅目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2、企業所得稅分項目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3、財產行為稅分項目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4、年分地區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5、年分經濟性質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6、年分行業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7、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
8、減免稅申請分戶說明表
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