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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的房屋已評估并繳納過營業稅,債權人還需再次繳納營業稅嗎? |
發布時間:2009/12/4 來源: 閱讀次數: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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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裝企業,因房地產開發企業無力支付我公司工程款,故以房屋抵頂工程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就這部分房屋進行評估作價后,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了營業稅。請問我公司需要再次繳納營業稅嗎?這筆以房屋抵頂的工程款,我公司需要給對方開具發票么?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根據文件規定,上述建筑公司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后有償取得的以“其他經濟利益”抵頂的工程款,應該作如下處理: 1.此情況由房地產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分別給對方開具發票。 2.房地產企業給建筑安裝企業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同時按照營業稅的“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建筑安裝企業給房地產企業開具建筑安裝發票,同時按照營業稅的“建筑安裝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3.建筑安裝企業應保留好收到的銷售不動產發票。當收到的折抵工程款的房屋再次出售時,在房屋銷售環節按照現行二手房銷售的相關政策執行。房屋開發企業開給建筑安裝企業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可以作為建筑安裝企業取得房屋的成本,在其銷售房屋的營業稅計稅收入中扣除。 4.建筑安裝企業再次銷售不動產時應由房地產管理局代扣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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