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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清算時關聯借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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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國有企業,注冊資本4000萬元,目前經營不善已嚴重資不抵債,資產只有幾千元,凈資產為-17000萬元,2004至2005年因安置員工陸續向關聯企業借款10000萬元。現在我公司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歇業清算,稅務機關要對以上關聯企業借款10000萬元作為清算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我公司已沒有資產可繳稅,請問稅務機關的處理是否正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對于關聯方債務若不需要償還,則債務清償損益為債務的計稅基礎,屬于企業的清算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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