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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需要合同簽定方代扣代繳稅款?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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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哪些情形之下需要合同簽訂方代扣代繳稅款?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第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的支付方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支付應稅所得時,應代扣代繳稅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因此,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確定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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