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船舶
納稅人申報繳納2013年度車船稅,補繳以前年度車船稅及其滯納金,應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
上述地點具體地址見本通告所附《廣州市各區(市)地方稅務局地址和聯系電話》(附件2)、《廣州海事局船舶車船稅代征點地址和聯系電話》(附件3)。
五、申報納稅時需要附送的資料
1.船舶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復印件,下同)。不能提供船舶登記證書的,提供船舶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等其他有關船舶技術指標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資料的,船舶技術指標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船舶核定。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納稅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新購置船舶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購買船舶發票等記錄船舶取得時間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六、船舶信息變更申報
(一)船舶發生轉讓過戶的,在海事部門登記且船籍港為廣州的船舶納稅人應攜帶當年度完稅憑證到到廣州海事局船舶車船稅代征點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其他船舶納稅人應攜帶當年度完稅憑證到遷出地或遷入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有關涉稅事宜。
(二)已繳納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船舶被盜搶、報廢、滅失的,在海事部門登記且船籍港為廣州的船舶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廣州海事局船舶車船稅代征點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并辦理報停或注銷手續;其他船舶納稅人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上述業務。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船舶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七、辦理減免稅手續
下列船舶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船舶;
(三)警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五)經國務院批準免征或減征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船舶;
(六)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港口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船舶;
(八)公共交通船舶。
符合本條第(四)、(五)、(六)、(七)、(八)項規定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攜帶相關證明資料在2013年度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相關證明資料具體要求及辦理程序可咨詢主管地稅機關。
八、逾期辦理納稅申報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依法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在申報納稅中遇到問題,可撥打電話12366-2或登陸廣州地稅網站(www.gzds.gov.cn)咨詢。
(二)本通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本通告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1.船舶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2.廣州市各區(市)地方稅務局地址和聯系電話
3.廣州海事局船舶車船稅代征點地址和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