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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不在90天內完成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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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口企業申請出口貨物退稅時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延長了,是否所有企業今后申請退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不在90天內完成?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確實延長了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不過不是所有出口企業均適用這一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延長期限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范圍,是指原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要求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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