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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教[2011]127號 財政部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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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的意見財教[2011]127號 2011-05-04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積極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進一步激發區內中央級事業單位及其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按照國務院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科技成果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的要求,財政部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一、本意見所指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包括:(一)《財政部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改革試點的通知》(財教[2011]18號)規定的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行為產生的收益。(二)中央級事業單位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有關規定,對利用其擁有的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進行初次處置產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轉讓股權(權益)產生的收益。以上收益是指按照財教[2008]495號有關規定應上繳中央國庫的處置收入。二、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籌用于科研及相關技術轉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繳中央國庫。按照科技成果價值在800萬元以下、800-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三種情況,分別規定如下:(見附表)三、中央級事業單位按照財教[2011]18號規定報批有關處置事項時,其收益如屬于按照財教[2008]495號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扣除獎勵資金后的收益,需同時報送有關獎勵方案。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應上繳中央財政的部分要督促單位及時上繳,留歸單位的部分要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五、對于特殊的處置事項,國家保留對其收益上收的權利。六、本意見適用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中央級事業單位,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發生的相關處置事項。已經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見執行。附件: 科技成果價值 收益分成額度 留歸單位比例(%) 上繳中央財政比例(%) 800萬元以下 全部收益 100 0 800—5000萬元(含800萬元) 第一段 收益×(800萬/科技成果價值) 100 0 第二段 收益×(1-800萬/科技成果價值) 90 10 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 第一段 收益×800萬/科技成果價值 100 0 第二段 收益×(5000萬-800萬)/科技成果價值 90 10 第三段 收益×(1-5000萬/科技成果價值) 0 100 注:科技成果價值的界定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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