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2.已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領用發票的納稅人,臨時取得超出其經營范圍的業務收入的。
3.已辦理稅務登記,但主管地稅機關認定不需要領用發票的。
4.對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但已經取得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代開普通發票的基本條件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申請地稅機關提供如下基本資料,并對提供的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作出誠信聲明:
1.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2.經營項目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書面確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經辦人或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4.收付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完稅憑證;
6.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代開免稅普通發票的,必須攜帶批準該項目免稅的文件及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基本資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分管發票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代開免稅普通發票。同時,代開發票上必須加蓋免稅字樣的印章。
(三)代開普通發票的項目
1.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領用發票的,不得為其代開含有餐飲、娛樂、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項目內容的發票。
2.對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但已經取得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代開普通發票的項目不得超出其經營范圍。
3.納稅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所領用發票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納稅人可臨時申請領用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地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發票。
(四)簡易代開普通發票程序
1.申請人憑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含誠信聲明)、身份證明和收付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適用簡易代開普通發票程序的代開金額,由各州、市地方稅務局確定,但不得超過1萬元(含本數)。
二、冠名發票管理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印制冠名發票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現有的統一發票樣式不能滿足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需要。
4.使用機打發票或定額發票的,年用量在100萬套(份)以上。特殊情況下,經云南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可適當放寬。
(二)需要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需向審批地稅機關或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如下資料:
1.申請書(應包含單位上年使用發票量、剩余庫存數、申請印制數、預計使用時長、聯系電話等情況);
2.《申請自印云南省發票報批表》;
3.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稅機關接件的,應對申請單位自印資格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申請自印云南省發票報批表》和申請書報送縣(區)、州(市)、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需按月或季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具體報送時間由主管地稅機關另行規定。
(四)主管地稅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對申請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進行檢查。
三、跨縣(區)開具發票問題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只限于領用單位和個人在本縣(區)范圍內開具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零星服務發票開具問題
向消費者個人提供零星服務,單筆金額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開具發票,但消費者要求開具的,必須按規定開具。單筆金額在100元以上的,應當開具發票。
五、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納稅人用票問題
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只可申請領用《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無獎)、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含網絡版),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其它種類發票的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地稅機關批準。
六、由總公司統一印制或領用發票,下發各分支機構使用發票管理問題
(一)分支機構應定期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并把通過主管地稅機關認可的發票使用明細表報送總公司。
(二)分支機構主管地稅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三)總公司應定期向主管地稅機關匯總報送發票使用明細表。具體報送時間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
(四)總公司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總公司匯總報送的經分支機構地稅機關認可的發票使用明細表,進行發票繳銷。
七、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處理問題
(一)開票方還未將發票聯交付款方前遺失的:
1.開票方于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其主管地稅機關,在登報聲明作廢后接受處理或行政處罰。
2.開票方將作廢聲明、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與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等其它聯次粘貼在一起,對該份發票進行作廢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受票方將發票聯遺失的(含代開發票):
1.受票方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其主管地稅機關,在登報聲明作廢后接受處理或行政處罰。
2.受票方憑作廢聲明及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代開發票地稅機關)索取該份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開票方應在存根聯復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交予受票方,經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存根聯復印件、作廢聲明、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件作為入賬憑證。
3.若受票方丟失的發票為單聯發票的,開票方憑作廢聲明及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開具證明給受票方,證明須備注說明原遺失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具項目、開票日期、開票金額等內容,經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后,以證明、作廢聲明、處理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件作為入賬憑證。
八、發票開具期限問題
發票領用后180日內、冠名發票及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領購后360日內仍未開具的,納稅人應分別于領購180日和360日后30日內攜帶發票領購簿、未開具的發票等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重新確認納稅人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及領購方式。
尚未開具的發票在重新確認的發票種類、數量范圍內的,納稅人可繼續開具使用,超出范圍的,應予繳銷。
九、發票保證金問題
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繳納金額為1萬元。地稅機關在收取保證金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規定,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繳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
臨時在本省以內跨縣(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地稅機關不得收取發票保證金。
納稅人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期限繳銷發票的,應及時退還發票保證金;納稅人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期限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期繳銷發票,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的,按“稅務部門其他罰沒收入”科目繳入國庫。
十、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范圍界定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未按合法渠道取得,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地稅機關規定的發票。
十一、發票作廢和沖銷問題
(一)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作廢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并向地稅機關辦理驗銷手續。
(二)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經受票方主管地稅機關認定,方可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發票。
十二、網絡發票推廣應用問題
(一)各級地稅機關根據行業特色和稅源監控需要推行網絡開具發票,加強發票應用管理,通過發票數據的綜合應用提高稅源管理水平,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
(二)網絡發票適用于地稅征管的所有行業。
(三)納稅人采用網絡開具發票應辦理云南地稅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手續,并與主管地稅機關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網絡版)》不設記賬聯,收款方通過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生成的記賬清單,作為會計記賬的原始憑證。
(五)運用云南省地稅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發票的單位,均使用《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網絡版)》(210mm×139.7mm)平推兩聯式發票開具。其中,“發票聯”用于付款單位財務處理,“業務聯”用于申請代開單位財務處理。
十一、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各方,地稅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十二、發票真偽鑒定
單位和個人需要地稅機關鑒定發票真偽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的,可直接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地稅機關申請真偽鑒別,各級地稅機關受理后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并出具鑒定結論,本級鑒定有困難的,可提請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進行鑒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