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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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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首都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鼓勵外國投資者在北京設立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京發〔2008〕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融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09〕7號)和《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行。 第三條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形式依法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也可以外商獨資形式依法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四條設立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允許公司名稱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樣。 (二)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應不低于200萬美元。投資者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繳納注冊資本。 (三)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有2名以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高管人員: 1.兩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2.在最近5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上述任職條件應由本市股權投資基金業行業自律組織證明。 第五條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經營范圍為“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托,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變更為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除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近五年應無違法違規記錄或者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第六條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或變更進行審批、登記及監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會商機制,為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七條對在北京注冊和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及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照《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中相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八條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政策、具有行業公認的優秀管理團隊、符合北京市股權投資發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由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給予資金支持。 第九條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在北京市設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十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其他事宜依照國家及北京市現有外商投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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