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4各財政局,市國稅系統各征管單位,地稅系統各單位,國家金庫濱海新區中心支庫、商業銀行各代理支庫: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3]442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收入劃分
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其繳納的改征增值稅以及相應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按照《關于調整完善市對區縣分稅制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津財預[2013]72號)規定的原營業稅分享辦法進行分配。具體情況:
一是中央財政分配我市的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改征增值稅及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全部為市級收入。
二是市國稅局直屬分局征管的鐵路運輸(不包括跨省合資鐵路企業)和郵政(不包括連鎖經營企業)試點企業,繳納的改征增值稅及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按照《關于市級大企業稅收劃轉問題的通知》(津財預[2013]74號)的規定辦法,由市與區縣按75:25比例分享。
市國稅局直屬分局征管的連鎖經營郵政試點企業,繳納的改征增值稅及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按照《關于印發<天津市連鎖經營企業統一納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預[2004]54號)規定,由市與區縣按50:50比例分享。
三是區縣國稅部門征管的其他鐵路運輸和郵政試點企業,繳納的改征增值稅及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由市與區縣按50:50比例分享。
鐵路運輸和郵政試點企業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按照收入劃分比例由市與區縣分享或分擔。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市對區縣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稅返還基數。
二、關于其他預算管理問題
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改征增值稅的出口退稅、收入繳庫、收入退庫等其他預算管理問題,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津財預[2013]65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