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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736號 關于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掉期業務營業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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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掉期業務營業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8]736號 發文日期:1998-12-08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在外匯轉貸中發生掉期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滬稅外[1998]115號)收悉。現就金融企業經營外匯轉貸業務中所發生的利率掉期業務有關營業稅處理問題,批復如下: 一、金融企業從境外借入資金,為規避利率風險,先將其借入資金的浮動利率掉期換成為固定利率,再轉貸給國內用戶。此類業務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法規的“轉貸業務”征收營業稅。 二、金融企業在進行上述利率掉期業務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屬于其日常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不得作為“轉貸業務”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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