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運行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中有關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適用的增值稅零稅率政策,補充明確如下: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加注國際客貨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二、境內的單位可持上述證書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手續。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