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高管參加的EMBA是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也不能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列支。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如果企業為高管負擔了該項費用,屬于其因任職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