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的稅率表。2019年1月1日后,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還將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負擔會進一步減輕。
那么,除了上述費用以及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外,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還有哪些項目可以扣除?
一、公益慈善捐贈支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對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允許按規定扣除。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年金,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允許按規定扣除。
三、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允許按照規定限額扣除。
四、試點地區商業養老保險支出
根據《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第一條第一款:“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和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對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商業養老保險支出,允許按照規定限額扣除。
五、符合條件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一條:“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