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申報指南
為落實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改革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根據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粵財預[2012]280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12]12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的通知》(粵財法[2012]10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對象
營改增試點實施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按照營改增試點政策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按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月平均增加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試點企業。
二、申報條件
申報財政扶持資金的試點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要求填報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一般納稅人按照粵財法[2012]102號文的要求逐月報送,小規模納稅人在申報財政扶持資金時一并報送)。
(二)至申報財政扶持資金時,試點企業同一納稅年度內的月平均稅負增加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
試點企業因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檢查,在當月計算調整入庫的應稅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享受財政扶持政策優惠。
三、申報時限
根據我省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有關規定,財政扶持資金實行按季申請、按季預撥、按年清算。
試點企業應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本申報指南的要求,在每季度終了后的30日內,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或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具體受理單位及受理方式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會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便利原則商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報的,申報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未按規定期限提交財政扶持資金申請的,視同放棄申報當季度的財政扶持資金。
受理單位收到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對不符合財政扶持資金政策的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2012年11月或12月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企業,其2013年第一季度財政扶持資金的申請,應包含自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之日起的相關數據,并合并計算該期稅負月均增加額。2013年季度內新辦的試點企業,該季度稅負月均增加額按實際經營的月份數計算。
四、申報材料
符合申報條件的試點企業按季度申報財政扶持資金時需報送的材料包括:
(一)《關于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報告》;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審核表》;
(三)季度內逐月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
(四)季度內逐月的《還原營業稅應稅收入減除項目明細表》及減除憑證(還原的進項稅額等抵扣憑證)復印件;
(五)季度內逐月的《營業稅應稅收入直接減除項目明細表》及減除憑證(差額扣除憑證等)復印件;
(六)季度內逐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包括附表);
(七)季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
(八)增值稅完稅憑證復印件或繳稅回單、有關退稅文書及收入退還書復印件等;
(九)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九)、(十)、(十一)項材料如無變化,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請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并在側面加蓋騎縫單位公章(申報材料中前八項需要單獨加蓋企業公章),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留存。上述材料電子版可在廣東省財政廳網站營改增試點專欄有關政策指引中下載。
同一納稅年度內,當季度按規定未申報財政扶持資金的試點企業,在下季度申報財政扶持資金時,應按規定一并報送未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季度的申報材料。
五、稅負變化計算
(一)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計算期,以試點企業辦理應稅服務稅種登記生效之日起計算,年度內未發生應稅服務的月份,月平均稅負增加額應連續計算。
(二)稅負增加額計算公式為:稅負增加額=應稅服務增值稅實際繳納稅額-應稅服務增值稅實際退稅額-按營業稅規定還原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應納稅額。
應稅服務增值稅實際繳納稅額為試點企業當月應稅服務應納稅額中實際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應稅服務增值稅實際退稅額為試點企業按當月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實際審批的退稅額,包括出口退稅額、即征即退稅額和其他退稅額。
按營業稅規定還原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為試點企業當月按還原的營業稅應稅服務收入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六、資金審核
試點企業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受理后,財政部門應于財政扶持資金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國稅、地稅部門完成初審工作,并將初審結果逐級上報至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會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上報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于當季度的第二個月終了前完成,并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匯總向省財政廳上報企業全額財政扶持資金申請文件。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要做好試點企業財政扶持資金申請材料的歸檔留存工作。
各試點企業應實事求是地進行申報,各級財稅部門應認真審核把關。國稅部門主要負責審核試點企業營改增試點實施后按照有關稅收規定繳納的應稅服務增值稅;地稅部門主要負責審核試點實施后按照原營業稅規定計算的營業稅;財政部門對國地稅審核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稅負變化情況核定財政扶持資金具體數額。各單位應對本審核環節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載明,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不按要求補正以及弄虛作假的,不予安排財政扶持資金。
七、資金撥付
省財政廳收到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上報的企業全額財政扶持資金申請文件后,會同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進行復核后下達資金批復文件。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自收到資金批復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全額資金預撥。
對于企業按季申請財政扶持資金金額較小的,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可按年度清算后撥付,具體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
八、資金結算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在全年結束后的3個月內,會同本市國稅局和地稅局,對年度內所有享受財政扶持資金的試點企業全年實際月平均稅負變化情況進行審核,核定全年財政扶持資金,實行多退少補,試點企業獲得財政扶持資金多于稅負增加的部分,應退還財政部門,或在試點企業下一年度的財政扶持資金中抵扣。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應將試點企業年度結算結果及時上報省財政廳。結算工作可與第四季度資金審核撥付工作一并進行。2012年11月、12月的扶持資金納入2013年度一并結算。
省財政廳聯合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進行復核后,將省財政全年應負擔的補貼資金通過年終決算方式補助有關市縣。
九、監督檢查
(一)各級財稅部門應加強對申請受理、資金撥付、年度結算等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強化責任,切實防止弄虛作假、人情審核等問題,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上級財政部門應采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材料和市縣審核情況進行復核、赴有關單位實地核查、開展財政扶持資金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財政扶持資金的監管,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相關問題的,按規定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紀責任。
(二)有關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報、冒領、騙取財政扶持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十、工作要求
(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應會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的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受理和審核流程,并及時公布受理地點、聯系人和聯絡方式。
(二)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應會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財政補貼申報業務的培訓,及時解決試點企業在稅負變化表填報、資金申報程序等方面遇到的問題。
十一、其他
營改增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申報工作的相關表格及填表說明以本申報指南為準。
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表說明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4.關于營改增財政扶持資金的申請
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審核表
6.還原營業稅應稅收入減除項目明細表及填寫說明
7.營業稅應稅收入直接減除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