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所轄某工程技術企業Z公司向該局提交申請,就其與境外Y公司(某避稅群島注冊)簽訂的《某東南亞國家市場咨詢服務合同書》申請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為何一家避稅群島注冊的公司卻與中方簽訂了開拓某東南亞國家市場的咨詢合同?隨著深入了解該合同,更多的問題浮出了水面。 合同第一條約定,Y公司將為Z公司提供在某東南亞國家承攬工程項目有關勞工環境、市場環境、政策環境和法律法規等的咨詢服務,并按季度提供工作報告;提供Z公司在某東南亞國家設立機構的有關辦理程序、費用、政策等的咨詢服務,并按季度提供工作報告;協助Z公司與當地客戶和有關政府部門進行交流和會晤;協助Z公司進行項目談判。合同第三條約定,“咨詢服務費總計上千萬美元”!是多么重要的服務,需要支付金額如此巨大的服務費? 合同的第二條約定,“乙方提供咨詢服務的地點為印尼”,外方提供正常的項目咨詢服務,按照客戶的不同需求很有可能需要多地往來進行調研和召開會議。而此合同特意在開篇就提出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會不會是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做好了避稅的準備呢? 發現了以上疑點,稅務人員隨即與企業聯系,要求其進一步補充合同執行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費用計算標準、形成的項目報告和外方提供服務人員的相關證明,希望這些資料可以清晰地解答疑問。 6月28日,Z公司的辦稅人員、財務負責人專程來到該局,希望就此合同進一步溝通。稅務人員首先提出讓其出具之前要求補充的相關材料,但得到的說法是他們通過與Y公司聯系,很難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另外,一再表示他們是知名大企業,財務處理相當規范,希望能夠得到該局的理解。對此,稅務人員堅決地表示,配合企業“走出去”是稅務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對于審批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沒有商量的余地。如果企業自己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明材料,可以聘請境外資深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也可以作為判定的材料依據。于是,Z公司的相關人員表示將回公司向領導進行匯報,隨后答復該局是否可以進行專項審計。 6月29日,Z公司財務人員與該局聯系,答復Y公司不同意進行專項審計,并且仍舊按照Y公司為Z公司提供境外咨詢勞務進行對外支付申請。此時,稅務人員心里已經明白,這份服務合同“表里不一”,企業只是想做最后一搏,于是決定繼續向其施壓,果斷提出如果企業不能提交要求的各項材料,該局將向Y公司所在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專項情報交換,以更有效的途徑了解此合同的真實性。 7月3日,Z公司與該局聯系,不再按照外方提供境外勞務申請對外支付,主動申請就此合同進行核定征收,并填寫上報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的相關規定,申請核定利潤率為30%。由于該公司沒有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無法舉證其勞務在境外發生,故視同其提供的勞務全部發生在境內,以合同約定的收入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該局于7月16日完成了審批工作,最終核定利潤率為30%。 Z公司已于7月17日就其向境外勞務提供方支付的第一筆服務費500萬美元扣繳了企業所得稅共計272萬元,該局于次日為其開具了《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預計該合同扣繳企業所得稅將達650余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