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局在對某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開展的稅收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合伙企業2013年12月賬載實收資本增加1萬元,應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5.00元,實際未繳納;2014年1月賬載實收資本增加4999萬元,應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2.5萬元,實際未繳納。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繳其營業賬簿印花稅2.5萬元和滯納金6175.11元,并對上述違法行為處1.25萬元罰款。
稅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spanstyle="color:#0000ff;">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該合伙企業2013、2014年度賬簿共增加實收資本5000萬元,應在實收資本增加當月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但是該合伙企業并未進行繳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最終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拓展——
問: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出資額,是否要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處答: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注冊資本,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伙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