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扣代繳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對工資、薪金、利息、股息、紅利等,因納稅人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經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但應通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稅款。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收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根據以上辦法,扣繳義務人須設立專門會計科目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核算。支付工資、薪金(包括資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等)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通過“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或“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在提取應付工資、薪金的同時,提取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記入“應付工資”科目的借方和“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的貸方;稅款實際代繳入庫時,記入“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
支付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用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通過“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或“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在支付上述各項所得的同時,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額,將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按各人姓名、支付的金額、代扣的稅款登記在代扣代繳稅款賬簿上,而后在支付時告知每個領款人已扣交了個人所得稅數額,并填寫扣繳報告表。然后記入“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作分錄:
借:財務費用等,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稅款代繳入庫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
三、單位或他人為納稅人代付(承擔)稅款時的會計核算
由單位或他人代付稅款即收入取得者收到的是已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凈收入,也可以理解為單位或他人本來支付給個人的款項是凈收入加稅款,而現在稅款沒有支付,由單位代為繳納。這樣做勢必會使得收入者的稅負從某種意義上說減輕了,他們的納稅意識不會增加,卻增加了支付方的負擔。支付方的這筆稅款由什么項目負擔,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既然在稅收規定上已經認可了單位或他人為納稅義務人代付(承租)稅款這種做法,且支付多少是代付單位與納稅人之間的協議或合同的關系。因此,在會計核算上應遵循“支付納稅人的凈收入由何項目負擔,則代付的稅款也由何項目負擔”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
例:某生產企業1999年每月取得稅后的工資、薪金收入7675元,由任職的企業代付個人所得稅稅款,其每月應納稅款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7675-375)/(1-20%)=8125(元)
應納所得稅稅款=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8125×20%-375=1250(元)
會計處理:
①支付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7675
貸:應付工資 7675
借:應付工資 7675
貸:現金 7675
②代付個人所得稅時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1250
貸:應付工資 1250
借:應付工資 1250
貸:其它應付款--代付個人所得稅 1250
借:其它應付款--代付個人所得稅 1250
貸:銀行存款 1250
此處在支付個人所得稅時的會計處理中為何要通過“應付工資”科目過賬呢?主要是可以反映企業整個應付工資規模,也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調整計稅工資作為調整依據。在上例中。企業也可以將支付工資的標準提高到8925元,再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此時會計處理為: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8925
貸:應付工資 8925
借:應付工資 8925
貸:現金 7675
借:其它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1250
貸:銀行存款 1250
比較這兩處的會計分錄,其結果是一致的。
因此,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與支付單位代付稅款的差異在于收入取得者實際取得的收入是“含稅”還是“不含稅”,其會計處理均通過“其它應付款--代扣(付)個人所得稅”或“應交稅金--代扣(付)個人所得稅”科目核算,而代付稅款的單位或他人卻因此而加大了原支出項目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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