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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125號解讀:落實八項稅收優惠助力降杠桿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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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與目的
針對“國內企業杠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企業債務負擔不斷加重”的現狀,黨中央、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以下簡稱《意見》),從戰略高度對降低企業杠桿率(以下簡稱“降杠桿”)工作作出決策部署。
《意見》在“落實和完善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中要求:發揮積極的財政政策作用,落實并完善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清算、資產證券化、債轉股和銀行不良資產核銷等相關稅收政策。
為堅決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財稅部門要充分認識積極穩妥降杠桿的重要性,落實好降杠桿的八項稅收支持政策。
配套政策——財稅[2016]1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二、須落實的八項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1.法定規定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占全部股權(資產)的50%以上]。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85%以上]。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3.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
(1)貸款范圍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2)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比例
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3)扣除金額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各類貸款資產余額×規定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以下情形暫免征土地增值稅(不適用房地產開發企業)
(1)企業整體改建
對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三種情形,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2)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
(3)企業分立
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
(4)投資行為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
2.免征印花稅的情形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3.免征契稅的情形
(1)對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2)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
(3)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分立后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
(4)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
(5)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
(6)在股權或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的。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暫免征印花稅
(1)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2)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2.增值稅
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后,對此沒有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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