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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餅稅”說法引爭議 或違背現有稅法來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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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廣泛報道,稅務機關稱,各公司中秋節所發放的月餅在繳稅范圍內,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這種說法引發違背現有稅法、重復計稅等爭議。 《新快報》評論指出,《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福利可能是實物形態,也可能是貨幣形態即福利費,實物形態的福利是貨幣形態的福利費的一種實物化而已,本質是一樣的。財政部在2009年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也證明福利可以是實物形態的,也可以是貨幣形態的。貨幣形態的福利費《個稅法》明確免征個稅,實物形態的月餅也應免征個稅。 該評論稱,稅收法定是稅收至高無上的原則,一種所得是不是需要納稅,要由法律來規定,而不是由征稅的人來決定,更不是由人們從字面上的理解來決定,通過對其他事項的類推來決定。“月餅作為福利給個人帶來收入,是一種所得,那么應該繳納個稅”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 另有評論指出,將單位發放給員工的月餅作為實物所得征收個稅并無不妥,但是以什么數額為基數進行征稅卻存有疑問。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這意味著,如果發放的實物有銷售價格,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此作為收入數額來計算。 但問題是,目前的商品價格都是含稅價格,一盒價格為300元的月餅,至少應當包括17%的增值稅和銷售單位能夠轉嫁到商品價格中的營業稅。也就是說,對于需要將月餅折算為收入的員工來說,他在獲取這項實物收入時,已經由于商家的“轉嫁”承擔了商品的稅款,而這部分稅款事實上應當從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員工的實際收入,否則,按照含稅價進行征收,等于把員工已經負擔的稅款也作為其收入進行了重復征稅。 此前據媒體報道,日前北京市地稅局的工作人員稱,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各公司中秋節所發放的月餅確實在繳稅范圍內,需要將月餅的市場價值加入到員工的工資內,然后按照工資標準的個稅進行扣除。江蘇省地稅局副調研員季志祥表示,稅法規定,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單位發放的月餅,提供給員工的免費一日游,均應作為應稅所得與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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