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告,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政策進行調整。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這一調整是十八屆三中全提出的“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具體體現,是鼓勵金融創新、促進金融行業長遠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這一限制的取消,有如放開了資本市場金融創新的翅膀,將極大地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及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向縱深發展,金融行業創新不斷,金融產品推陳出新,原有的金融商品四分類給實際業務操作帶來諸多掣肘。
例如,2010年末,股指期貨業務開閘,該業務可以有效幫助證券公司實現風險管理,有利于證券公司有效規避市場下跌風險。但根據以往的分類,如果將股票現貨和股指期貨分別歸入“股票類”和“其他類”,則可能導致相關業務的開展面臨較大稅收負擔。
同樣,國債期貨、黃金ETF、外匯合約、利率互換、收益權互換、場外期權交易、跨境套利以及其他結構性產品和衍生金融產品也存在類似矛盾。原有政策不利于相關風險對沖產品的創新和發展,此次稅收制度調整從根本上解決了類似問題的發生,有利于鼓勵金融產品創新。
從長遠來看,此次調整有利于支持金融行業持續發展。自主創新已成為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支撐,金融行業服務實體經濟同樣需要自主創新。以券商為例,該項稅收政策的調整有利于鼓勵券商業務創新,支持證券行業的發展。在證券行業未來的創新與發展過程中,還會出現很多新事物、新問題,需要得到來自政府層面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希望行業內的各方參與者也能群策群力,積極為行業發展獻計獻策,共同為行業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政策環境,從而使行業能夠在未來迅速發展壯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