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
2007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下發了《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了試點6省26個市,并將高新技術產業也列入試點范圍。 一、明確規定了增值稅試點的行政區域和企業。 這是增值稅轉型試點擴軍"區域和產業遞進"中重要一環。 辦法劃定的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州、湘潭、衡陽。上述城市以行政區劃為界。 該辦法具體適用的行業有: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里所稱為主是指上述行業年銷售額占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的納稅人。 二、以現有稅收法律、法規、文件為基礎,以相關處理進行歸集整理,言簡意賅,便于稅企等各方理解、運用。如:納稅人出現異常情況時,像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時以稅收征管法為藍本進行明確。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按照第五條規定抵扣:(一)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含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二)將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三)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四)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五)將固定資產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行業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同時對出現的情況進行全面羅列、明確,適用者可區別對待處理。如: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的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進項稅額一般不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繳增值稅的,無論其有無新增增值稅額,應首先抵減欠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應當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實現的應繳增值稅作為計算新增增值稅稅額的基數。 三、實行按季退稅,年底清算。按照下列順序辦理退稅:抵減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增值稅(按欠稅發生時間先后,先欠先抵);抵減后有余額的,據以計算應退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以下簡稱"應退稅額"),應退稅額不得超過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本期應交增值稅累計稅額(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上年同期應交增值稅累計稅額-上年同期應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應退稅額"內抵減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繳的增值稅,抵減后有余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退稅。 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公式中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不含稅務、財政、審計等執法機關查補的稅款。 四、涉及總分機構的處理。 在此次中部地區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之前,我國從2004年7月1日開始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率先實行了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此次中部試點具體措施與東北基本相同,不同點在于企業總分支機構的納稅安排。根據《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文件規定,對于設有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實行由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同時符合"(1)如果其總機構設在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范圍內(2)由總機構直接采購固定資產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機構核算的"條件的,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與東北增值稅試點相同,辦法還規定,納入此次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五、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明確。 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必須是符合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文件規定的高新技術范圍并符合其他認定條件,取得省級科委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以及生產的產品屬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通知》范圍的納稅人。 除高新技術產業的其他7大行業中包含了37個具體行業。化學纖維制造、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革、皮毛、羽毛(絨)及其制品業都包括在內。 在東北增值稅試點中,高新技術產業沒有納入行業試點范圍。 六、辦法對中部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此次增值稅改革除促進中部經濟發展崛起外,還承擔著再塑產業結構的使命。從優惠的產業來看,主要是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這些都是當前優先發展的產業。 體現區域優先的考慮。這次增值稅改革試點擴大到中部26市是作為一個支持中部崛起的優惠政策。 當前國內經濟有過熱的傾向,增值稅改革試點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減稅措施,對于經濟整體來說是一種擴張的力量。 七、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將從今年7月1日起生效。納稅人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指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實際發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