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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地稅發[2014]180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11/12 來源: 閱讀次數: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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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4〕180號 2014-09-23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為正確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瓊財稅〔2011〕299號)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宗地地價包括哪些內容 地價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也包括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拆遷補償費、規劃設計、勘探費、“七通一平”費用等。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轉讓價款、契稅、耕地占用稅。 以接受投資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包括投資作價價格及契稅。 以抵債或交換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包括交換的物質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動產等)價格及契稅。 以接受無償捐贈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包括接受時的市場公允價格及契稅。 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包括被繼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 二、劃撥土地計入房產原值的問題 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劃撥地,無論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經過評估增值,均不需要計入房產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價格計入房產原值的問題
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連房帶地一并交易,銷售價格中已含有該房產相應分割的土地價格并全額計入房產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2.《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瓊財稅〔2011〕2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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