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外方獲得的利潤再投資還要交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22 |
|
按照新所得稅法規定,2008年以后產生利潤的境內企業向外方股東分配利潤時,外方要交納所得稅,但是當外方決定用分得的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也要交納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023號)文件的規定: 一、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目前,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利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如何繳稅,沒有明確文件規定,請繼續關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