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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07]3643號 重新核定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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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發改價格[2007]3643號 發文日期:2007-12-25 信息產業部: 你部《關于建議調整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函》(信部無[2007]49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運營商收取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在全國使用的GSM、CDMA網絡頻率,900MHz頻段(含800MHzCDMA頻段)每年1700萬元/MHz,1800MHz頻段每年1500萬元/MHz;在非全國網使用的頻率,900MHz頻段(含800MHzCDMA頻段)每省每年170萬元/MHz,1800MHz頻段每省每年150萬元/MHz.使用范圍達到或超過10個省級行政區域的,按在全國使用的收費標準計收。 二、鐵道部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按地域共用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段(885-889/930-934MHz),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為每年850萬元/MHz.在雙方共用此頻段期間,頻率占用費各繳納50%.中國移動退出使用后,由鐵道部全額繳納。 三、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應按照《財政部關于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4]37號)的規定,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取得收入的3日內,將收入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繳庫時填列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42類“行政性收費收入”第4225款“信息產業行政性收費收入”。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級無線電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中央本級無線電管理事業經費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財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給地方,繼續用于支持各地發展無線電管理事業。 四、你部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票據,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收費,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后,由你部按規定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收取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仍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信息產業部關于調整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60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鐵道部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共用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段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945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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