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對2008年以前已經使用,但未計提完折舊的固定資產在2010年7月進行會計估計變更,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房屋建筑物由30年改為20年、電子設備5年改為3年。這種變化影響當年的折舊數額,當年因折舊年限的變更多計提的折舊可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上述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最低折舊年限20年,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3年,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的會計估計變更,并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因此,其當年所提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