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國稅發[2014]94號 2014-6-30成都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
你局《關于四川省郵政公司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請示》(成國稅發〔2014〕62號)、《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四川郵政公司在我市青羊區匯總繳納郵政服務增值稅的報告》(成財稅法〔2014〕4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的增值稅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申報繳納,并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申報征收期)起,四川省郵政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的增值稅預征率暫定為1.3%,并將根據執行情況作調整。原2%增值稅預征率停止執行并不再因預征率差異進行清算。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