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購買一批貨物(用于生產),合同簽訂是在2013年7月份,驗收入庫、發票開具和付款均在8月份。那么,對于8月份取得的此業務進項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銷項? 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可否抵扣,與支付貨款有無關聯?進項稅發票的抵扣時間是否與合同簽訂日期有關?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全文失效](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規定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二)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三)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接收應稅勞務,但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偷稅論處,一經查出,則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并在該進項發票上注明,以后不論其貨物到達或驗收入庫,或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對照上項規定,對于進項稅的抵扣,的確曾做出過具體限制。但該文件2009年全文已經失效。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所述情形,只要是真實交易發生,無論是否支付款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受支付貨款的限制。 增值稅抵扣時間更注重實際發生或完成日期,而合同簽訂日期與此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