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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厘清非居民企業征管屬性相關政策建議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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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稅收實踐中判定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管屬性需要多方考量,國地稅之間對非居民企業管理信息溝通機制不健全,往往發生非居民企業征管屬性的爭議。筆者認為,根據現行的非居民企業管理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判定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屬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由于我國法律適用規則規定國際法優先國內法適用,因此對某一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應首先判定該項行為是適用國內法還是國際法。如果適用國際法,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優先適用國際法,或者是免除在中國境內的納稅義務,回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另一方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是在中國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目前,我國已經與9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是稅收國際法的最重要的淵源。根據一般的法律適用規則,只要非居民納稅人需要適用稅收國際法在中國境內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則該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管理。需要指出的是,國際法承認的關于機構場所的判定,有一種表現形態是法律擬制的場所,即本身并沒有機構場所的物化表現,但由于符合了一定的法律要件即構成機構場所的情況,比如個人構成常設代表機構。這一常設代表機構的表現形式與作為國內法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常設代表機構并不一致。因此,在實踐中,某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屬性的判定應以其是否適用國際法為基本前提。 某非居民企業的東道主國雖然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但其交易行為并不屬于協定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在排除國際法適用的情況下,則該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屬性完全適用國內法的規定。這里的國內法表現淵源應為廣義的法律,既包括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文件。這種情況下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屬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如果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根據中國法律設定有機構場所,且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關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時,則該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管理。二是如果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根本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無關時,則應根據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的規定,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稅局或地稅局負責。這里所稱的支付人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此外,支付方式應該符合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實踐中,有的非居民企業雖然在中國境內沒有按照中國國內法的規定設立機構場所,但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的,則為方便管理,該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由國稅局征管。 為了強化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建議從政策和管理兩個層面制定相關措施: 進一步厘清非居民企業征管屬性的政策,可明確凡在中國境內按照中國國內法的規定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管理。凡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構成機構場所需要適用國內法在中國境內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由國稅局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其余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按支付企業的征管屬性來劃分,凡支付方在地稅局征管企業所得稅的,則該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由地稅局征管。凡支付方在國稅局征管企業所得稅的,應由國稅局征管其企業所得稅。 建立屬地原則下的專業化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機構。隨著非居民企業稅收業務量的日益增多,建立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專業機構勢在必行。非居民企業經濟活動的流動性和復雜性要求稅收管理高效、精細,既要保證稅收征管的嚴密,又要避免引起國際稅收管理爭議。因此,應對非居民企業實施屬地原則下的專業化管理,成立專門的管理非居民企業稅務機構,增強稅收管理的適應性。 加強外聯和部門協作,抓好源頭控管。一要建立稅務、外匯管理協作平臺。境內企業和個人對境外支付前,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稅務部門要與外匯管理部門聯系配合,充分應用“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信息,強化銀行海外收付款項的審核和把關,為匯出款項增加一道稅收“防漏罩”。二要建立國地稅之間的協作機制。國地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建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制度,通過國地稅的匯總資料,逐筆確認非居民企業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屬性。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地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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