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的燃氣費采用IC卡預收方式,計入預收賬款,年底該數字較大。預收賬款是否應在收到時計入增值稅和所得稅收入?
答: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采取預收方式銷售燃氣的,用戶實際使用燃氣的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采取預收方式銷售燃氣的,用戶實際使用燃氣時,確認實現銷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