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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是否繳附加稅費?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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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免,退"的外貿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增值稅)是否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文件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只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適用稅率同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外貿企業來說,出口免稅,沒有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因此,無法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第三條規定: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86]120號)第三條規定: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但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5]25號的規定,對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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