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領域,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民營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稅屋從安徽省地稅局獲悉,為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職能,大力推進我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省地稅局最近梳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投資:公共設施領域免營業稅 政策規定: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放心保)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對經政府部門授權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對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營業稅。對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經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收入,經地稅部門批準,3年內免征營業稅。
民營企業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兼并重組:無形資產入股免營業稅 民營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經省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民營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民營企業,以土地、房產作價入股進行非房地產開發投資或聯營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民營企業自用的房產和土地,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批后,可予以減征或免征。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小微企業:借款免收印花稅 對月營業額未達到2萬元、每次(日)營業額未達到500元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免征營業稅;對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民營企業,暫免征收營業稅。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民營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民營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民營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小型、微型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府相關政策——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意見(皖政[2013]5號) 政府相關政策——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皖發[2013]7號) 地稅配套政策——皖地稅發[2013]76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促進我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稅配套政策——皖國稅函[2013]79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