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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8年第86號公告 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及相關事宜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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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08年第86號公告--關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及相關事宜的公告發文日期: 2008-11-26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2008年第86號公告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和《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中使用了簡化的貨物名稱,其范圍與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二、修改海關總署2006年第79號公告《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的“氨芐青霉素制劑”等27項貨物和海關總署2007年第30號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的“已配劑量含有磺胺類的藥品”原產地標準(見附件3),新修改原產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3.香港CEPA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修改表 下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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