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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地稅發[2004]332號 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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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條款失效] 發文字號:粵地稅發[2004]332號 發文日期:2004-11-23 各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已以粵財發[2004]99號轉發) 廢止了對微利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免征房產稅”和“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為了加強對房產稅的征收管理,規范房產稅減免審批程序,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二、各級地稅部門在辦理房產稅減免審批時,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納稅人按章納稅確有困難,并符合以下三項原則之一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注: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本文第二條自2009.1.1日起停止執行。 ?。ㄒ唬┢髽I連續3年虧損,且年度職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虧損企業稅前可扣除計稅工資標準的; ?。ǘ┮虿豢煽沽е掳l生重大損失,難以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 ?。ㄈ儆趪艺叻龀值钠髽I或者由于政策性虧損而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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