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地方稅務局行政執法依據
一、行政執法機關
單位名稱: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單位類別:法定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二條
2.《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復函》第一條
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4.《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5.《湖南省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6.《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7.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第五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
二、行政執法依據
|
序號
|
名 稱
|
制定機關
|
生效時間
|
法律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1.5.1
|
2
|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11.9.1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8.1.1
|
行政法規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
國務院
|
2002.10.15
|
5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
國務院
|
2004.2.1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
財政部
|
2011.2.1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國家稅務總局
|
2011.2.1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2009.1.1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85.1.1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88.10.1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94.10.1
|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86.10.1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88.11.1
|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94.4.1
|
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2008.1.1
|
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2006.4.28
|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97.10.1
|
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2007.7.1
|
地方性法規
|
19
|
《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
|
省人大常委會
|
2008.1.1
|
政府規章
|
20
|
《湖南省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
|
省政府
|
1999.1.1
|
21
|
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
|
省政府
|
2001.5.1
|
22
|
《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管理辦法》
|
省政府
|
2002.1.1
|
政府文件
|
23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省政府
|
2005.1.1
|
24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復函》
|
省政府辦公廳
|
2007.7.1
|
三、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許可(共2項)
1.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2.印花稅票的代售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二) 行政處罰(共43項)
1.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2.對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3.對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4.對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5.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6.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7.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8.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9.對偷稅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10.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11.對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12.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13.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14.對抗稅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15.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16.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17.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
18.對非法印制的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19.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20.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21.對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22.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
23.對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24.對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25.對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26.對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27.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28.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29.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0.對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1.對拆本使用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2.對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3.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4.對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5.對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6.對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7.對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38.對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39.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40.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41.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42.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4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三)行政強制(共2項)
1.稅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四)行政征收(共20項)
1.營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2.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3.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4.城市維護建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5.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6.資源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7.房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8.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9.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10.車船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11.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12.耕地占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13.煙葉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14.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據:《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15.文化事業建設費
法律依據:《湖南省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16.防洪保安資金
法律依據:《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17.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第五條
18.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律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工會經費
法律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復函》第一條
20.稅款滯納金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五)其他行政行為(共4項)
1.減免稅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2.退稅的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3.發票領購資格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4.稅務登記的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十六條
5.稅務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