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有關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 2011.12.16
為更好落實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管理,進一步促進我省軟件產業發展,現將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二、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費、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既銷售軟件產品又銷售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其隨同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認銷售額。
四、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應嚴格按規定開具發票。除嵌入式軟件產品外,對隨同計算機硬件或其他貨物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其銷售額應單獨開具發票或在同一張發票上單獨注明。
五、納稅人《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發生變化的,應到主管國稅機關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對《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到期后申請延續的,應將新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查。
六、資格認定及退稅辦理
(一)資格認定
符合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1.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檢測機構名單見附件1);
2.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3.《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附件2);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后,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審批確認,并填制《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二)退稅辦理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如實申報并足額繳納稅款,當月銷售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額大于零的,于申報納稅后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1.《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表》(附件3)
2.《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明細表》(附件4)
3.稅收繳款書
(三)納稅人可在首次辦理退稅時一并進行資格認定。
(四)主管國稅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審核并辦結退稅手續。主管國稅機關在納稅人足額繳納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款前,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七、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指導納稅人辦理相關事宜,保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相關指標口徑及數據填報的真實、準確,及時足額辦理退稅。同時,應加強對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事后監控,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60號公告)的要求定期開展納稅評估,原則上評估一年一次。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按原相關規定辦理退稅的不再進行調整。《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川國稅函〔2000〕356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軟件企業審批問題的通知》(川國稅流一函〔2001〕004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國稅函〔2003〕062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稅函〔2007〕24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名單
2.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表
4.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明細表
一、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準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從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后的第一筆收入發生之日起計算退稅。 |